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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  通緝案件較多之檢察機關應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通
      緝業務。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3
十三  通緝案件較多之檢察機關應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通
      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