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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第 13 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仍應隨時注意法院審理情形,並依被
害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補強證據,必要時並應向法院調閱卷證,瞭解案情,
於蒞庭時確實論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