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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3 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仍應隨時注意法院審理情形,並依被
害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補強證據,必要時並應向法院調閱卷證,瞭解案情,
於蒞庭時確實論告。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第 13 條
(起訴後之職權行使)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仍應隨時注意法院審理情形,並依被
害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補強證據,必要時並應向法院調閱卷證,瞭解案情,
於蒞庭時確實論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