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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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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3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 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 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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