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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3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
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
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拘役、罰金、罰
  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