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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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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13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 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 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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