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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3 條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
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
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