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 聯合會之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 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