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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3 條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
聯合會之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
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