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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同意入會申請之效果。 三、第二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結果後應行之程序。如審核不同意者,尚未發 生效力,仍須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