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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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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13
十三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決標後,得標廠商原繳押標金應即存入機關專 戶存款帳戶,移作履約保證金,廠商得以政府發行之公債,或金融 機構書面保證書代替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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