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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13
十三、採購機關(單位)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
      宜。
      招商結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及採購單位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
      定印製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