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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3
十三、採購機關(單位)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
      宜。
      招商結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及採購單位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
      定印製時程。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採購機關(單位)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
      宜。
      招商結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及採購單位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
      定印製時程。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3
十三、採購單位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宜。
      招商結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及採購單位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
      定印製時程。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2
十二  採購單位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宜。招商
      結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及採購單位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定印
      製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