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觀護人應注意受保護管束人之生活情狀,積極輔導其就業、就學、 就醫或就養,並應經常與職業訓練機關、宗教、救濟、慈善、公益 、更生保護等團體及教育、文化、工商各界保持聯繫,建立觀護輔 導網絡,主動爭取協助保護管束之執行,尤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 繫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