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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13 條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
分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