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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
分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
  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