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 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