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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8 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
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