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25
一百二十五、檢察官實行公訴前,應詳研案卷,並預作摘記,俾資為實行
            公訴攻擊防禦之準備。實行公訴時,必須專注在庭,不得旁
            騖,對於在庭被告及被害人之陳述、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
            報告、審判長提示之證物及宣讀之文件,暨其他對於被告有
            利不利之證據,均應密切注意。如有意見,並應適時表示,
            以協助法庭發見真實。於審判中發見之情形與偵查時不同,
            自得變更起訴之法條,另為適當之主張。論告時除應就本案
            事實之證明、法律之適用及有無刑之加重減輕原因,詳為陳
            述意見,確實辯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
            意見。倘發現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亦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論告
            。(刑訴法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