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