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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