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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1212 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