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