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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12-1
十二之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經勸導後未將引擎關
          閉,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告發。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
            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
            閉引擎。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於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後或當日天氣預報最
            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時。
      (三)停車正值下雨,不論雨勢大小均予認定。
      (四)正有任何人(不包含司機)上車或下車時之汽車。
      (五)其他有停車怠速必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