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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1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囿於洽公民眾、來賓蒞監及本監職員常有停車怠速之行為,參照環境部汽車停車
    怠速管理辦法第三、四條規定,明定駕駛人使用本監停車場停車時,不得有怠速
    行為,及有停車怠速必要之情形,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