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囿於洽公民眾、來賓蒞監及本監職員常有停車怠速之行為,參照環境部汽車停車 怠速管理辦法第三、四條規定,明定駕駛人使用本監停車場停車時,不得有怠速 行為,及有停車怠速必要之情形,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