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十二、總務科應訂定職務宿舍公約,載明下列事項(附表十一):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宿舍借用人未遵守職務宿舍公約,經總務科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 首長終止借用契約後,不得再向本所申請借用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