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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總務科應訂定職務宿舍公約,載明下列事項(附表十一):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宿舍借用人未遵守職務宿舍公約,經總務科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
      首長終止借用契約後,不得再向本所申請借用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