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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12
十二、被告及被害人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
      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與修復之被告、被害人退出程序或未達成協議,不得作為對其不
      利之認定。
      已達成協議者,其協議結果及履行情形,檢察官得衡酌作為結案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