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被告及被害人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 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與修復之被告、被害人退出程序或未達成協議,不得作為對其不 利之認定。 已達成協議者,其協議結果及履行情形,檢察官得衡酌作為結案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