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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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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訓人員借用圖書室書籍、交誼廳、運動器材及其他訓練設施(備
      ),應辦理登記,愛惜使用,使用完畢並應歸還原位。公用設備如
      有損壞,應報請輔導員檢修,若損壞原因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
      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