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12
十二、受訓人員借用圖書室書籍、交誼廳、運動器材及其他訓練設施(備
      ),應辦理登記,愛惜使用,使用完畢並應歸還原位。公用設備如
      有損壞,應報請輔導員檢修,若損壞原因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
      予賠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