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修正,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 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或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