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2 條
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
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