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應注意返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凡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 定期日返監者,移送本監所在地之檢察署偵辦,故意者,並以脫逃 論罪。同時,依外役監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除解送其他監獄執行外,在外日數不算入 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