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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2
十二、應注意返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凡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
      定期日返監者,移送本監所在地之檢察署偵辦,故意者,並以脫逃
      論罪。同時,依外役監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除解送其他監獄執行外,在外日數不算入
      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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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注意回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凡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
    期日回監者,將依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
    日數全部回復。逾時返監或未歸時,當日案發後即以公文通報執行之
    檢察署及向監所或外役監所在地之檢察署告發脫逃罪嫌。其故意者,
    並以脫逃論罪。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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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注意回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凡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
    期日回監者,將依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
    日數全部回復。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