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借用人應遵守本所使用規則,借用本場地內外各種設備未經本所同 意,不得擅自啟用,倘有毀損情事,應負賠償責任。如需加佈置或 增接設備,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借用時除應維持場地清潔外,並 應愛惜使用,如有移動設備或破壞清潔,用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