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收容人一般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如遇當日接見人數較多, 以正常梯次無法因應時,接見時間得縮短十至十五分鐘,梯次時間 依實際登記情形辦理﹔電話接見每次以六分鐘為限,當日接見人數 如逾一百人時,縮減為四分鐘,收容人如有特殊事由,得事先申請 ,經機關長官許可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