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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收容人一般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如遇當日接見人數較多,
      以正常梯次無法因應時,接見時間得縮短十至十五分鐘,梯次時間
      依實際登記情形辦理﹔電話接見每次以六分鐘為限,當日接見人數
      如逾一百人時,縮減為四分鐘,收容人如有特殊事由,得事先申請
      ,經機關長官許可酌予延長。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2
十二、收容人一般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如遇當日接見人數較多,
      以正常梯次無法因應時,接見時間得縮短十至十五分鐘,梯次時間
      依實際登記情形辦理﹔電話接見每次以六分鐘為限,當日接見人數
      如逾一百人時,縮減為四分鐘,收容人如有特殊事由,得事先申請
      ,經機關長官許可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