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準確客觀評定: 一、評擬:由受評人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以受 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依職務評定表之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 現。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調各級檢察 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機關首長業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或 其指定之主管人員評擬。 二、初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職務評定審 議會就評擬結果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初評程序: (一)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 (二)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未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四)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事務者。 三、覆評:除下列各目情形外,由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 (一)免經初評程序者,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 長事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辦理。 (三)借調政風機構辦理事務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辦理。 四、核定:前款覆評結果,除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 察長由上級機關列冊外,其餘由受評人職缺所在機關列冊報送法務部 ,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但最 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 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事件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意見。 法務部部長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復議。法務部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