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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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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鑑價、拍賣或變賣,檢察官得於實施期日五日前,通知被告或利害
      關係人表示意見。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