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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鑑價、拍賣或變賣,檢察官得於實施期日五日前,通知被告或利害
      關係人表示意見。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鑑價、拍賣或變賣,檢察官得於實施期日五日前,通知被告或利害
      關係人表示意見。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