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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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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2
十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所提出請求書內容或相關資料欠缺,經法務部通 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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