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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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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所提出請求書內容或相關資料欠缺,經法務部通
      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