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以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為原則,但非主管員 工得依借用程序申請並切結暫時借用。 除借用手續應依規定辦理公證外,另須簽具切結書,載明係「暫時 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並保證於借住後,遇科室主管申請借用 其受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應於受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條件辦理遷 出,不得藉故續借或異議」。 因非主管員工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致無可供科室主管申請時 ,依借用時間順序,通知借用期間最短者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