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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以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為原則,但非主管員
      工得依借用程序申請並切結暫時借用。
      除借用手續應依規定辦理公證外,另須簽具切結書,載明係「暫時
      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並保證於借住後,遇科室主管申請借用
      其受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應於受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條件辦理遷
      出,不得藉故續借或異議」。
      因非主管員工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致無可供科室主管申請時
      ,依借用時間順序,通知借用期間最短者遷出。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科室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限由科室主管借用,但科室主管不符借用
      標準或不需要借用,非主管員工得依借用程序申請並切結暫時借用
      。
      除借用手續應依規定辦理公証外,另須簽具切結書,載明係「暫時
      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並保證於借住後,遇科室主管申請借用
      其受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應於受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條件辦理遷
      出,不得藉故續借或異議」。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2
十二、科室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限由科室主管借用,但科室主管不符借用
      標準或不需要借用,非主管員工得依借用程序申請並切結暫時借用
      。
      除借用手續應依規定辦理公証外,另須簽具切結書,載明係「暫時
      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並保證於借住後,遇科室主管申請借用
      其受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應於受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條件辦理遷
      出,不得藉故續借或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