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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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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登載日誌,字跡應工整。
   (二) 交接之物品如損壞或遺失,除登載於日誌外,並應告知中央台及
        警備隊隊長處理。
   (三) 其他大門勤務可參考矯正實務及戒護手冊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