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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12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登載日誌,字跡應工整。
   (二) 交接之物品如損壞或遺失,除登載於日誌外,並應告知中央台及
        警備隊隊長處理。
   (三) 其他大門勤務可參考矯正實務及戒護手冊等相關規定。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登載日誌,字跡應工整。
   (二) 交接之物品如損壞或遺失,除登載於日誌外,並應告知中央台及
        警備隊隊長處理。
   (三) 其他大門勤務可參考矯正實務及戒護手冊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