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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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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如遇地震、天災等不得已之情形以致保管物品受損,保管人員應於
      第一時間清查並了解受損情形後回報或簽報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