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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2
十二、如遇地震、天災等不得已之情形以致保管物品受損,保管人員應於
      第一時間清查並了解受損情形後回報或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如遇地震、天災等不得已之情形以致保管物品受損,保管人員應於
      第一時間清查並了解受損情形後回報或簽報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