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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第 12 條
戒治所就受戒治人第五條第二項之各階段處遇成績,於每月一日召開所務
委員會審核之,該日期遇例假日得予順延。但必要時得每月召開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