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返監報到時,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 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應主動呈 交總務科保管,現金不得超過一萬元,行動電話以一支為限,未交 保管一經查獲者,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外,並同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