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一不得擅 自銷燬(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 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