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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12
十二、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一不得擅
      自銷燬(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
      函辦理)。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2
十二、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一不得擅
      自銷燬(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
      函辦理)。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2
十二  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 ;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不得擅自
      銷燬 (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函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