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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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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容人申訴之案件,由本所處理。但收容人請求將其申訴案件直接
      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處理時,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