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收容人申訴之案件,由本所處理。但收容人請求將其申訴案件直接 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處理時,不得拒絕。
十二、凡收容人申訴之苦難事件,由本所處理為原則,但收容人要求將其 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
十二 凡收容人申訴之苦難事件,由本所處理為原則,但收容人要求將其 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